進口染發劑申報注意要點:
1.進口染發劑報關申報時需在報關單“產品資質”代碼欄選擇證件代碼“526-進口(非)特殊用途染發劑行政許可批件”,并在“許可證編號”欄中錄入自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取得的進口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或備案憑證號。型號、半成品、試用裝等信息錄入在“規格型號”項下的申報要素“其他”中。
2.《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的有效期限為5年,有效期屆滿的應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延續注冊后方可進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關總署取消進口染發劑境內收貨人備案事項。
4.列入海關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中但國家沒有實施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產品,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風險物質的有關安全性評估資料;
(2)在生產國家(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原產地證明。
5.銷售包裝染發劑成品,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及翻譯件。非銷售包裝的染發劑成品,應當提供包括產品的名稱、重量、數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加工包裝的目的地名名稱、工廠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6.進口染發劑在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之前,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離、銷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