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供應鏈服務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 hash超算服務器,經深圳灣口岸進境。經調查,上述進口貨物用于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這也算是進出口活動中的一個坑了,翻遍歷年發布的禁止進出口目錄,是找不到超算服務器這一個對象貨物的。為什么會列入禁止進口貨物呢?
其原因在于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一、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項,內容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根據國家對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規定,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各金融機構應停止各種形式的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各地區、各部門和有關企業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規定限期淘汰。在淘汰期限內國家價格主管部門可提高供電價格。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
不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企業,不太可能會了解上述法規,所以違規也是情有可原。相信就算是海關人員,知道的人也不多。海關每年發行那么多法規,是否可以將禁止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目錄每年更新公布一次,既可以普法,也可以避免企業無意中調入進出口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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