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金額直接影響到處罰程度,所以是企業考慮是否實施主動披露的重要原因。如果違規金額過大,向海關提出主動披露后是否會被諒解,是否能減輕處罰,這些都是企業心存疑慮的一點。以下的案例或者可以帶來一些啟示。
安徽省某運輸系統有限公司,2021年向海關申報出口單軌列車時,將dap(目的地交貨)的價格申報為fob價格,實際價格為2.7億元,申報價格為2.8億元,多申報運費1千萬元,影響出口退稅額130萬元。以上的違規金額可謂是巨大。
2022年8月該企業向海關提出了主動披露,海關經過調查,2023年3月做出了處罰決定。對該企業在2021年8月后的違規行為,按一年內主動披露免于處罰的規定,不予處罰。對2021年8月前超過一年的違規行為,減輕處罰,最終決定處罰9萬元。相對于企業的違規金額,這幾乎是最輕的處罰了。
如果企業沒有實施主動披露,而是被海關稽核發現違規行為,按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將處于申報價格10%-50%的罰款,也即是說至少要交2.8億的10%,約2800萬元的處罰。
所以企業在考慮主動披露時,首要的因素是披露時間,1年內的違規行為免于處罰,即使超過1年的違規行為也可以減輕處罰。除非有其他更有效的辦法,否則主動披露仍是現階段解決企業違規風險的最好手段。
參考: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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