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是指進出口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在未履行有關義務的情況下,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要求海關先放行進出口貨物,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保證金是指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保證函是指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權利義務的一種擔保文件。
經海關批準,可接受擔保的范圍
(1)暫時進出口貨物;
(2)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已領取了進出口許可證件,因故不能及時提供的;
(3)在報關時因故無法提供有關單證(如發票、合同、裝箱清單等),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盡快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先放行貨物,后補交有關單證的;
(4)正在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但貨物已運抵口岸,亟需盡快提取或發運,要求海關緩辦進出口納稅手續的;
(5)因進出口貨物歸類、價格待確定的;
(6)因特殊情況經海關總署批準的。
注意:以下情況不接受擔保
(1)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未領到進出口貨物許可證件的;
(2)進出口金銀、瀕危動植動、文物、中西藥品、食品、體育及狩獵用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破器材、無線電器材、保密機等受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的進出口貨物,不向海關交驗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文件或證明的。
擔保期限:
(1)暫時進口貨物擔保的期限: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2)審價、歸類待定貨物保證金的期限:需向總署請示的為3個月,一般情況為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3個月;
(3)后補減免稅證明或有關批件貨物保證金的期限:1個月,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2個月;
(4)保證函的擔保期限:20天,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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