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未用過的機器為何也會是舊機電產品?
評析
《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
(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
(二)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
(五)經過翻新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舊機電產品與通常俗稱的舊貨或者使用過的產品不能簡單等同。雖然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或者部件明顯損壞的機電產品,也屬于舊機電產品。
本案中,涉案貨物產品說明書標注的出廠日期為2000年,標注的質量保證期為15年,進口時已超過質量保證期,符合《辦法》對舊機電產品的定義,應當根據舊機電產品的規定進行申報、檢驗和監管。
q2舊機電產品是否都屬于法定檢驗商品?
評析
依照《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兩類商品依法納入法定檢驗:一類是列入海關(原質檢總局)公布的應當實施檢驗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另一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的?!渡虣z法實施條例》還專門規定,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應當由海關實施檢驗;對價值較高,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產品,還應當實施裝運前檢驗
為落實《商檢法》《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需要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應當提前進行裝運前檢驗;進口后,由口岸海關實施口岸查驗,由目的地海關實施目的地檢驗。原質檢總局還專門制發《關于調整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45號,以下簡稱“145號公告”),對相關具體檢驗監管措施予以明確。
因此,列入 145 號公告《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的商品,均需實施法定檢驗。
q3海關對進口舊機電產品有何檢驗監管要求?
評析
區分舊機電產品的不同情形,海關采取差異化檢驗監管模式。
1.列入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附件《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
2.列入145號公告附件《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中《管理措施表2》的舊機電產品,可以進口,但需實施裝運前檢驗。進口后,海關對其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并以到貨檢驗結果為準。
3.其他未列入145號公告附件《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管措施清單》的舊機電產品,可以進口,無需實施裝運前檢驗。進口后,海關對其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
4.針對“出境維修復進口”“暫時出口復進口”“出口退貨復進口”及“國內轉移復進口”等4種特殊情況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海關僅實施監督管理,不實施檢驗。
5.列入原質檢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應逐批實施現場檢驗的舊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海關在進口口岸對其逐批實施現場檢驗。
需要提醒的是,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還需按《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9年第1號)要求取得進口許可證。
q4海關能否對a公司進行處罰?
評析
本案中,經調查核實,涉案貨物屬于國家允許進口的舊機電產品,商品編碼84814000雖未列入《目錄》之內,但已列入145 號公告《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依照《商檢法實施條例》《辦法》和145 號公告規定屬于法定檢驗商品的范疇,需實施口岸查驗和目的地檢驗,無需裝運前檢驗。
a公司將法定檢驗商品等同于《目錄》商品,于法無據。a公司對依法應當實施法定檢驗的商品,未履行如實報檢義務,違反了《商檢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此,《商檢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如實提供進出口商品的真實情況,取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不予報檢,逃避進出口商品檢驗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
因此,b海關作出的行政處罰于法有據。
案例普法啟示
《商檢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的其他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以下稱法定檢驗)。因此法檢商品,不單純指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商品,還包括危險化學品、舊機電產品、強制性認證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實施檢驗的其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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