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貨物明細單;
(2)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其他供通關用的憑證(如《××商檢局放行通知單》);
(3)對外貿易合同或售貨確認書及有關函電、信用證(或購買證)。如信用證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電;
(4)憑樣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樣;
(5)經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檢驗的,須加附廠檢結果單或化驗報告單,如同時申請鑒重的,須加附重量明細單(磅碼單)。
二、檢驗。報驗的出口商品,原則上由商檢機構進行檢驗,或由國家商檢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商檢機構也可視情況,根據生產單位檢驗或外貿部門驗收的結果換證,也可派出人員與生產單位共同進行檢驗。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檢驗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強制性標準或者其他必須執行的檢驗標準(如輸入國政府法令、法規規定)或對外貿易合同約定的檢驗標準。
三、出證。出口商品經檢驗合格的,由商檢機構簽發《檢驗證書》,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檢驗印章。經檢驗不合格的,由商檢機構簽發《不合格通知單》。根據不合格的原因,商檢機構可酌情同意申請人申請復驗,復驗原則上僅限一次,或由申請單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請復驗。復驗時應隨附加工整理情況報告和《不合格通知單》,經復驗合格,商檢機構簽發《檢驗證書》。辦理申請進出口商品免驗放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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