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稅設備的管理是海關核查的重點內容,減免稅設備在監管年限,所有權,用途,使用及保管場所都有具體的要求,而且追溯的年限比較長,【在海關監管年限內及其后3年內,海關依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有關企業、單位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如果減免稅設備在2022年11月16日進口,監管期為2025年11月16日,在2028年之前,海關都可以對企業該減免稅設備的使用情況實施稽查。因為監管要求多,監管時間長,所以海關在稽核中經常發現減免稅設備管理違規問題。
2022年11月常州海關在稽核中發現常州某公司在2018-2019年間進口了三臺減免稅設備,在2019年9月就將設備抵押給某資產管理公司,但設備仍留在常州公司內使用。海關對常州該公司進行稽核時,此三臺設備雖然已經過了監管期,但擅自抵押的事實行為已經發生了,所以仍然對該公司進行了處罰。
無獨有偶,今年11月福建海關對轄區內某紡織企業核查時發現該企業在2021年12月進口4臺減免稅設備,2022年1月就將設備抵押給了進出口銀行福建分行,而設備仍在紡織企業內正常使用。同樣的該企業未經海關許可,擅自抵押處于海關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貨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署令第245號)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按照海關規定,在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年限內,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將減免稅貨物抵押、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以減免稅設備向銀行及非金融機構抵押融資要向海關申請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書》。
參考: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含當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超過規定期限未提交的,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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