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包裝及數量(package & quantity)。寫明包裝性質,如箱、捆、包以及具體數量,以集裝箱裝運的也要注明。
4、貨物名稱(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將貨物寫成百貨、食品,而要寫具體品名,如服裝、大米、小五金等。可寫統稱但不能與發票所列貨名相抵觸。
5、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按買賣合同規定的加成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保額小數點后進位成整數(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幣制應與發票一致。
6、船名或裝運工具(per conveyance)。 海運 應注明船名。
7、開航日期(slg. on abt.)。按確定日期或大約月、日填寫,但與提單所列開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寫明從何地起運至何地止。如轉內陸,則要寫明內陸城市名稱,不能籠統寫“內陸城市”。
9、保險險別(conditions)。要明確具體險別,不能籠統地寫“ 海運 保險”(marine clauses)。
10、賠款地點(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貨運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點,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單上載明的出單日期,不能遲于提單上的開航日期。
在辦理投保以后發現投保項目有變更或錯漏,要及時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視具體情況或在原保單上更改,或出立批單,以防止可能產生的被動和不良后果。
一般說來,以 信用證 付款的合同,當賣方將出口貨物裝上海輪后,風險已轉移給買方。倘若保險單是以賣方為被保險人的,按商業習慣,賣方在將 單證 送到銀行結匯前,在保險單正本加蓋簽章(即背書)。于是這份保險單的權益隨同被保險貨物權利的轉移而轉給單據持有人。
投保申請單項目如發現差錯、遺漏等情況,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更正,或已出具保險單者,如發現保險單上任何內容有錯誤、遺漏或變更項目等現象,應及時向保險公司重新出具保險單或簽發批單(endorsement),作為更改保險單的書面文件;批單應粘貼在原保險單上,并經保險公司騎縫蓋章,為保險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保險單已寄交收貨人,應按原寄單路線寄交收貨人,要求粘貼在原保險單上。如投保申請單有虛假或隱瞞真實情況,發生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負責賠償。
目前我國有些地區的保險公司為了方便工作,不使用投保申請單,由被保險人自己直接代保險公司繕制保險單,再提供發票及信用證副本給保險公司(或其他類似單據以代替申請單),保險公司據以審核、填制險別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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