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報關范圍和報關期限,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進出境運輸工具。包括在國際間運營的,載運人員、貨物和物品進出境的各種境內或境外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等運輸工具。
2、進出境貨物。包括一般進出口貨物、保稅貨物、暫準進出境貨物、特定減免稅進出口貨物、過境、轉運和通運貨物及其他進出境貨物等。
3、進出境物品。包括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其中,我國還對一些進出境物品進行管制,限制進出,這類產品稱之為禁止進出境物品,因此外貿企業和外貿人員在經營交易過程中需要繞過這類物品,主要如圖:報關期限
除報關的標的有范圍之外,報關期限也有所規定,不同類型的貿易報關期限不同,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需要知曉并在時間期限內進行報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對報關的期限作出了以下規定。
1、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
2、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3、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所得價款在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和稅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貨物依法變賣之日起一年內,經收貨人申請,予以發還;其中屬于國家對進口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交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發還。逾期無人申請或不予發還的,上繳國庫。
4、確屬誤卸或者溢卸的進境貨物,經海關審定,由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該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退運或者進口手續;必要時,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3個月。逾期未辦手續的,由海關按中有關規定處理。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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