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應在實施前對外公布。承運人的航班班期時刻不得任意變更。但承運人為保證飛行安全、急救等特殊需要,可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整。
第二章 定 座
第五條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憑該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機。承運人可規定航班開始和截至接收定座的時限,必要時可暫停接受某一航班的定座。不定期客票應在向承運人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合同單位應按合同的約定定座。
第六條 已經定妥的座位,旅客應在承運人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購買客票,承運人對所定座位在規定或預先約定的時限內予以保留。承運人應按旅客已經定妥的航班和艙位等級提供座位。
第七條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聯程或來回程客票,如在該聯程或回程地點停留72小時以上,須在聯程或回程航班離站前兩天中午12點以前,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否則原定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達聯程或回程時間離航班離站時間不超過72小時,則不需辦理座位再證實手續。
第三章 客 票
第八條 客票為記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轉讓和涂改,否則客票無效,票款不 退。客票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包容:
(一)承運人名稱;
(二)出票人名稱、時間和地點;
(三)旅客姓名;
(四)航班始發地點、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
(五)航班號、艙位等級、日期和離站時間;
(六)票價和付款方式;
(七)票號;
(八)運輸說明事項。
第九條 旅客應在客票有效期內,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旅客使用客票時,應交驗有效客票,包括乘機航段的乘機聯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機聯和旅客聯,缺少上述任何一聯,客票即為無效。國際和國內聯程客票,其國內聯程段的乘機聯可在國內聯程航段使用,不需換開成國內客票;旅客在我國境外購買的用國際客票填開的國內航空運輸客票,應換開成我國國內客票后才能使用。承運人及其銷售代理人不得在我國境外使用國內航空運輸客票進行銷售。定期客票只適用于客票上列明的乘機日期和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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