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口計量器具,以及外商(含外國制造商、經銷商,下同)或其代理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都應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型式批準。這個行政部門就是市場監督管理局計量司。要注意不以銷售為目的的進口除外,例如企業進口生產用的計量器具并不受此限制。
經審核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向申請人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并準予在相應的計量器具和包裝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標志和編號。
申請辦理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
1.衡器(含天平)
2.傳感器
3.聲級計
4.三坐標測量機
5.表面粗糙度測量儀
6.大地測量儀器
7.熱量計
8.流量計(含水表、煤氣表)
9.壓力計(含血壓計)
10.溫度計
11.數字電壓表
12.場強計
13.心、腦電圖儀(機)
14.有害氣體、粉塵、水質污染監測儀
15.電離輻射防護儀
16.分光光度計(含紫外、紅外、可見光光度計)
17.氣相、液相色譜儀
18.溫度、水分測量儀
按規定,進口或銷售未經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型式批準的計量器具的,計量行政部門有權封存其計量器具,責令其補辦型式批準手續,并可處以相當于進口或銷售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執法部門為當地市縣的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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