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貨物是否裝船劃分
(1) 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 or shipped b/l)
是指整票貨物已全部裝進船艙或裝在艙面甲板上后承運人才簽發的提單。提單是買方憑以提貨的依據,為了確保能在目的地提貨,一般都要求賣方提供已裝船提單,以證明貨物確已裝船。同時,使用已裝船提單對買賣雙方的責任劃分均有利,具體說來,在 fob 、 cif 、 cfr 價格條件下,貨物裝船是承運人“鉤至鉤”責任的起點,如果在裝船過程中承運人發現問題,可以在提單上加一批注以修改托運人申報貨物的內容,只有在貨物表面狀況與托運人的申報一致時,承運人方才注明“已裝船”文句,因此,“已裝船”是賣方按照合同交貨的標志。貨物裝船后,承運人始對提單上描述的貨物負責,承擔貨物在運輸中的滅失和損壞之責,因而對買方來說,減少了收貨的風險。故雙方都愿意在 信用證 中規定提單上有已裝船字樣。由于 信用證 中一般均要求提供已裝船提單,銀行也因此只接受表明貨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的提單。
表示貨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由提單上印就的“貨已裝船”或“貨已裝具名船只”這類詞表示。在這種情況下,提單出單日就是裝船日或發貨日。另一種是由提單上加批的詞語證明貨已裝具名船只。批注必須表明貨已裝船的日期,這一日期即是發貨日期。如果提單表明“預期船只”,也就是貨物有可能裝上這只船,提單上的已裝船批注除了要表明貨已裝船外,還要寫明貨實際已裝的船只的船名。如果貨實際所裝的船只就是當初預期要裝的船只,這一說明也不能免。
貨物裝載在船只上,可分為置于艙面(即甲板上,loaded on deck)與置于艙內(即甲板下,loaded under deck)。若在提單中載有on deck,loaded on deck或stowed on deck等批注,這類提單稱為甲板貨提單(on deck b/l),它表示貨物裝載于甲板上。一般收貨人都不喜歡其貨物置于甲板上,因甲板上之貨物易遭雨淋水浸,或卷入海中等損失,比甲板下貨物有較大的危險性,對買方不利。除非發貨人同意,承運人將不屬于甲板貨(deck cargo)的普通貨物裝載于甲板上,以致發生毀損或滅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提單上載有上述批注,表示該項裝載已獲托運人同意。根據ucp500第31條,銀行將不予接受有這類批注的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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