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規定了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運人的義務就是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經海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并有權收取運費。但是由于海上貨物運輸具有特殊的風險,所以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都規定了承運人的免責條款。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如果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承運人就必須對此作出解釋,這種解釋就是證明承運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義務,是否可以援引免責條款。船長作為承運人的現場代表,在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因此船長必須完全了解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內容,特別是有關承運人的責任和免責條款。只有這樣,船長才能知道在履行合同中應如何做,并能在產生糾紛和爭議之前,及時地收集到有利于承運人的現場證據。
首先,船長應該明確承運人的基本義務和責任,就是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恪盡職守,照管貨物,不要繞航。
關于船舶適航。我國海商法及海牙規則對此都作了規定,承運人在船舶開航前和開航當時應當謹慎處理,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妥善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并使貨艙、冷藏艙、冷氣艙和其它載貨處所適于并能安全收受、載運和保管貨物。那么如何來認定承運人是否做到了謹慎處理而使船舶適航呢?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考慮:
第一,所謂適航的船舶,就是能夠抵御通常的海上風險,或是在通常的航海環境中,不會對貨物產生危險或損壞的船舶。
第二,一個恪職盡責的承運人,應該在航次開始前,對船舶進行仔細的檢查,看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那么在船舶開航前應該消除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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