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托運人責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運人在集裝箱運輸中應有的責任,這種責任是不完全同于傳統海運方面的。拼箱貨托運人的責任與傳統海運相同。整箱貨托運人的責任不同于傳統運輸的有: 應保證所報貨運資料的正確和完整; 承運人有權核對箱內所裝貨物,因核對而發生的費用,有托運人承擔; 海關或其它權力機關開箱檢查,其費用和由此發生貨損貨差,由托運人承擔; 如集裝箱貨不滿,或是墊襯不良,積載不當,或是裝了不適于集裝箱運輸的貨物,因而引起貨損、貨差,概由托運人負責; 如使用了托運人自有的不適航的集裝箱,所引起的貨損事故,應由托運人負責; 在使用承運人集裝箱及設備其間造成第三者財產或生命的損害,應由托運人負責賠償。
十四.責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裝箱運輸中發生貨損貨差,承運人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拼箱貨的責任限制與傳統運輸相同。整箱貨的賠償按照目前國際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單上沒有列明箱內所裝貨物的件數,每箱作為一個理賠計算單位;如提單上列明箱內載貨件數的,仍按件數計算;如果貨物的損壞和滅失,不屬海運,而是在內陸運輸中發生的,則按陸上運輸最高賠償額辦理;如集裝箱是由托運人所有或提供時,遇有滅失或損壞,其責任確屬承運人應承擔者,亦應視作一個理賠計算單位。
十五. 同一責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按照這種制度,統一由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對貨主負全程運輸責任,即貨損貨差不論發生在哪一個運輸階段,都按同一的責任內容負責。如果能查清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聯運承運人在賠償以后,可以向該段運輸的實際承運人追償。
十六. 網狀責任制 : 聯運經營人對貨物損害責任的一種賠償責任制度。(network liability system)按照這種制度,簽發聯運提單的承運人,雖然對貨方仍負全程運輸的責任,但遇損害賠償不象同一責任制那樣,而是按發生損害的運輸階段的責任內容負責。例如,損害發生在海上運輸階段,按國際貨運規則辦理;如發生在鐵路或公路運輸階段,則按有關國際法或國內法處理。
十七. 航運公會集裝箱規則(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國家集裝箱船航線上,各航運公會為了壟斷各自航線上的集裝箱運輸,都分別制訂了供貨方使用的集裝箱運輸規則。這些規則,是由各公會針對公會營運范圍內的航線情況制訂的。因此,各公會的規則內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貨雙方的責任是一樣的。規則內容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集裝箱裝卸港,集散運輸; 集裝箱運輸專用術語解釋; 各種運輸交接方式船貨雙方責任; 訂艙手續及貨運資料申報; 各類條款包括提單,加批條款,港口條款和意外條款; 提單簽發; 設備交接手續,使用免費時間和滯期費計收; 交貨手續; 運費計算方法及支付; 各種費用項目計收辦法,費率變更規定; 幣制,貶值,增值規定; 內陸運輸規定及收費。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裝箱運輸中,整箱貨和拼箱貨在船貨雙方之間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幾種: 門到門 (door to door): 由托運人負責裝載的集裝箱,在其貨倉或廠庫交承運人驗收后,負責全程運輸,直到收貨人的貨倉或工廠倉庫交箱為止。這種全程聯機運輸,稱為“門到門”運輸; 門到場(door to cy): 由發貨人貨倉或工廠倉庫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 門到站 (door to cfs): 由發貨人貨倉或工廠倉庫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 場到門(cy to door):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至收貨人的貨倉或工廠倉庫; 場到場 (cy to cy):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 場到站 (cy to cfs):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 站到門 (cfs to door):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至收貨人的貨倉或工廠倉庫; 站到場 (cfs to cy):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裝卸區堆場; 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運地或裝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裝箱貨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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