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關于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的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舉個例子,國內居民從日本攜帶8000元化妝品,經過海關認定為自用進境物品,其中只有3000元要征稅,但征稅的價格要按照行郵物品完稅價格來認定,例如唇膏是150元一支,普通化妝品額稅率是20%,如果按凈重/凈含量來計算完稅價格≥10元/毫升(克)的,屬于高檔化妝品,稅率為50%。
如果從德國攜帶了價值1萬元的徠卡相機機身,由于屬于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要全額征稅,而不是扣除了5000元免稅額再征稅。不過根據行郵物品完稅價格單反相機機身的價格是5000元,稅率為13%。
行郵物品有區別于一般貿易的估價標準,大部分是一口價,也有按發票認定的。稅率分三檔13%,20%和50%,特別的是對抗癌和罕見病藥物的稅率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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