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暫時進出境貨物需要繳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規定,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貨樣。
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盛裝貨物的容器。
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暫時進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出境的,或者暫時出境貨物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復運進境的,海關應當依法征收關稅。除上述可以暫時免征關稅范圍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境貨物,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征收進口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