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解讀|出口化肥法定檢驗目錄調整(2021年第81號公告),2021年10月15日實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海關總署決定對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進行調整,現公告如下:
對涉及出口化肥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號增設海關監管條件“b”,海關對相關進出口報關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檢驗。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實施,調整后的監管要求見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調整表.xls
海關總署
2021年10月11日
海關監管條件“a”是指入境檢驗檢疫;海關監管條件“b”是指出境檢驗檢疫。
2021年10月15日起,《海關總署關于調整必須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81號)正式實施,這將給廣大進出口企業帶來哪些影響?我們帶您一起捋一捋!
一、政策調整內容
政策涉及范圍
此次法檢目錄調整的范圍是化學肥料,不涉及動植物源性肥料,主要包括海關稅則第31章編碼(3101項下的動植物源性肥料,硫酸銨、硫酸銨和硝酸銨的復鹽及混合物除外)和28章中肥料用氯化銨,共對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增設監管條件“b”。
二、出口化肥法定檢驗要求
施檢范圍
對出口化肥法定檢驗,除涉及此次新調入法定檢驗的29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外,還包括之前以危險化學品名義納入法定檢驗的肥料用硝酸鉀(hs編碼2834211000)、硝酸鈉(hs編碼3102500000)和氰氨化鈣(hs編碼3102901000)等3個10位海關商品編碼。
檢驗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報關商品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行檢驗。
目前,涉及肥料的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主要包括《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01)、《磷肥及其復合肥中226鐳限量衛生標準》(gb 8921-2011)等標準。
重要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出口報關的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檢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海作為高級aeo認證企業,熟悉海關法規、政策、業務程序,又具有豐富的通關經驗,為客戶提供進出口報關代理、原產地證書、海關預歸類、外貿通關一體化等優質服務,進出口報關代理服務熱線
墨魚骨進口清關注意事項以及流程上海進口挪威帝王蟹報關資料7步_螃蟹清關流程汽車配件進口報關資料一些事兒寄東西到美國空運需要多久?進出口收發貨人變更注冊海關須知上海進口檢測設備怎么辦理上海進口報關行排名是怎樣的呢?印度海運港口:奧蘭加巴德(icd aurangabad)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