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低硫附加費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第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第三十五條規定,進口貨物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當按照由買方實際支付或應當支付的費用計算。
低硫附加費是由物流供應商在其提供運輸服務中產生的,為其船舶在排放控制區使用低硫燃油向相關方收取的費用,該費用與運輸過程緊密相關,并且是在貨物起卸前發生的,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所述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
通常情況下,如果進口貨物成交方式采用FOB(離岸價)條款,低硫附加費明確由進口貨物收貨人實際承擔,則應當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如實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成交方式如果是CIF或CNF(成本加運費)條款,則還需要根據買賣雙方的具體約定來確定,如已包含在國外賣方支付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中,不另外計入完稅價格;如不包含在國外賣方支付的運費及相關費用中,實際由進口貨物收貨人承擔,則應當計入貨物完稅價格,須如實向海關申報。
進口飲料首次流程一般為:
國外發運--收發貨人備案---到港后報關---海關繳稅放行(如查驗則查驗)---檢驗檢驗抽檢(有概率)出國內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可以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