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商品歸類管理規定》署令〔2021〕252號,預歸類裁定是由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提起申請的,而預歸類決定則是由海關發起的。兩者的適用范圍是明顯不同的。
企業在進出口前30日提出歸類預裁定申請,海關在接受申請日起60日內制發《預裁定決定書》。申請企業在預裁定決定有效期內(3年),進出口與預裁定決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貨物,并按照預裁定決定申報的,海關予以認可其歸類,且為全國通用。只是適用于該企業所申請的預裁定貨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決定書
(商品歸類)
編號:
申請人:
企業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商品名稱(中、英文):
其他名稱:
申請書編號: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描述:
預裁定(8位稅則號列):
(公章)
年月 日
注:本預裁定決定自作出之日起3年內有效。
而根據商品歸類管理規定的第二十一條,海關總署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進出口貨物作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商品歸類決定,并對外公布。進出口相同貨物,應當適用相同的商品歸類決定。很明顯是適用于所有的進出口企業。
歸類決定
相關編號: d-1-0000-2022-0198
決定稅號: 950300
商品名稱(中文): 聚氨酯抗壓球
商品名稱(英文): polyurethane anti-stress ball
商品名稱(其他):
商品描述: 聚氨酯抗壓球,可用手反復擠壓以緩解壓力。該產品可增加血液循環,使人放松。
歸類意見: 根據歸類總規則一,歸入子目9503.00。生效時間:2022年9月1日涉及公告(hb文):2022年第78號公告
發布單位: 海關總署
可是某企業覺得自己要進出口的貨物和其他企業預裁定決定的貨物相同,是否一定要使用同樣的商品編碼呢?名稱,規格型號,用途,原理等要素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使用同樣的商品編碼較為妥當。如果覺得自己歸類是對的,預裁定是錯誤的,也可以按自己歸類的商品編碼申報。建議這種情況最好準備相關資料和主管海關商量一下,畢竟預裁定決定是海關專家做出的,錯誤的可能性不大。
而上述要素有不同的情況,則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例如用途不同,一種是作為獨立功能的器械,一種是作為設備的零部件,歸類就有可能不同。規格型號不同,原理不同的同類貨物,商品歸類也有可能不同。總而言之,其他企業的預裁定決定可以作為參考,但最終還是要按貨物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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