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水路運輸貨物港口作業有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水路運輸貨物提供的裝卸、駁運、儲存、裝拆集裝箱等港口作業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港口貨物作業合同(以下簡稱作業合同),是指港口經營人在港口對水路運輸貨物進行裝卸、駁運、儲存、裝拆集裝箱等作業,作業委托人支付作業費用的合同。
(二)港口經營人,是指與作業委托人訂立作業合同的人。
(三)作業委托人,是指與港口經營人訂立作業合同的人。
(四)貨物接收人,是指的作業合同中,由作業委托人指定的從港口經營人處接收貨物的人。
第二章 作業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作業合同,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訂立。
第五條 指令性水路運輸貨物的港口作業,有關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作業合同。
第六條 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訂立單次作業合同和長期作業合同。
第七條 訂立作業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八條 作業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作業委托人、港口經營人和貨物接收人名稱;
(二)作業項目;
(三)貨物名稱、件數、重量、體積(長、寬、高);
(四)作業費用及其結算方式;
(五)貨物交接的地點和時間;
(六)包裝方式;
(七)識別標志;
(八)船名、航次;
(九)起運港(站、點)(以下簡稱起運港)和到達港(站、點)(以下簡稱到達港);
(十)違約責任;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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