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般進口設備在合同中均訂有品質保證條款。在品質保證期內,發現非操作、保養、維修不當而造成的質量問題,可申請商檢機構復驗。
3.進口商品在口岸卸貨時,發現商品殘損或數量短少,口岸外運公司或收、用貨部門應向口岸商檢機構申請報驗并給予鑒定、簽證。在口岸檢驗、鑒定有困難的,由口岸商檢機構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由收、用貨部門向當地商檢機構申請辦理檢驗、鑒定、簽證。沒有辦理易地檢驗手續的,當地商檢機構一般不予受理檢驗。
4.進口商品合同中規定由售方來我國共同檢驗,或在到貨后發現問題確屬售方責任、需經售方派人會同檢驗的,一定要在合同規定的檢驗地檢驗。
5.進口機動車輛的使用者,在辦理行車執照前,先進行驗收,并向當地商檢機構辦理進口機動車輛登檢手續。經登檢后,發給《進口機動車輛檢驗通知單》,憑此向交通監理部門辦理行車執照。
6.重要的進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設備,收貨人依據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驗、監造或者監裝,商檢機構可派出檢驗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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