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單據詳解,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a.不應使用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獨立”、“正式”、“有資格”、“當地”及類似意義的用語來描述信用證項下應提交的 任何單據的出單人的身份。如信用證中含有此類詞語,只要所提交的單據表面與信用證其它條款相符,且單據又非由受益人出具者,銀行將予接 受。
b.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只要單據注明為正本,如必要時.已加簽字,銀行也將接受用下列方法制作或看來是按該方法制作的單據作為正本單 據:
ⅰ.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
ⅱ.復寫;單據上的簽字可以手簽,也可用簽樣印制、穿孔簽字、蓋章、符號表示或其它任何機械或電子證實的方法處理。
c.
ⅰ.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guī)定,否則銀行將接受標明副本字樣或沒有標明正本字樣的單據作為副本單據,副本單據無須簽字。
ⅱ.如信用證要求提交多份單據,諸如“一式兩份”、“兩張”、“兩份”等,此時可以提交一份正本,其余份數以副本來滿足。但單據本身另 有相反的指示者除外。
d.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當信用證含有要求證實單據、使單據生效、使單據合法、簽證單據、證明單據或對單據有類似要求的條件時,這些條件 可由在單據上簽字、標注、蓋章或標簽來滿足,只要單據表面已滿足上述條件即可。第二十一條 對出單人或單據內容未作規(guī)定的情況。
當信用證要求提供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和商業(yè)發(fā)票以外的單據時,信用證中應規(guī)定該單據由何人出具,應有哪些措辭或內容。如信用證對此未 做規(guī)定,只要所提交單據的內容與提交的其它單據不矛盾,銀行將予接受。第二十二條 出單日期與信用證日期
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guī)定,銀行將接受出單日期早于信用證日期的單據,但這些單據必須在信用證和本慣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交。第二十三條 海洋運輸提單
a.如信用證要求提交港至港運輸提單者,除非信用證另有規(guī)定,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運人的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
及
ⅱ.提單上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指名船只。
已裝船或已裝指名船只的內容,可由提單上印就的“貨物已裝上指名船只”或“貨物已裝運指名船只”的詞語來表示,在此情況下,提單的出具 日期即視為裝船日期與裝運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況下,裝上指名船只這一內容,必須以提單上注明貨物裝船日期的批注來證實,在此情況下,裝船批注日期即視為裝運日期。
當提單上含有“預期船”字樣或類似有關限定船只的詞語時,裝上具名船只這一內容必須由提單上的裝船批注來證實。該項裝船批注除注明貨物 已裝船的日期外,還應包括實際裝貨的船名,即使實際裝貨船只的名稱為“預期船”,亦應如此。
如提單上注明的收貨地或接受監(jiān)管地與裝貨港不同,貨已裝船的批注仍須注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和實際裝貨船名,即使已裝貨船只的名稱與提 單注明的船只名稱一致,亦應如此。本規(guī)定還適用于任何由提單上印定的船詞語來表示裝船情況。
及
ⅲ.注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盡管提單上可能有下述情況:
(a)注明不同于裝貨港的貨物接受監(jiān)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貨港的最終目的地,
及/或
(b)含有“預期”或類似有關限定裝貨港,及/或卸貨港的標注者,只要單據上表示了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及/或卸貨港;及 ⅳ.開立全套正本提單可以是僅有一份正本提單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提單,
及
ⅴ.含有全部承運條件或部分承運條件須參閱提單以外的某一出處或文件(屬簡式/背面空白提單)者,銀行對此類承運條件的內容不予審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約約束及/或未注明承運船只僅以風帆為動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者。
b.就本條文而言,轉運指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到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的運輸。
c.除非信用證禁止轉運,否則只要同一提單包括了海運全程運輸,銀行將接受注明貨物將轉運的提單。
d.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對下列單據仍予以接受:
ⅰ.對注明將發(fā)生轉運者,只要提單上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船運輸,并且同一提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 及/或
ⅱ.含有承運人聲明保留轉運權利條款者。第二十四條 非轉讓的海運單
a.如信用證要求提供的是港至港非轉讓海運單者,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guī)定,否則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ⅰ.表面注明承運人名稱,并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承運人或作為承運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運人或船長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承運人”或“船長”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時,也必須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 人的名稱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運人或船長簽字或證實的;
及
ⅱ.注明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貨物已裝船或已裝具名船只的內容,可由非轉讓海運單上印就的“貨物已裝上具名船只”或“貨物已裝具 名船只”的詞語來表示,在此情況下,非轉讓海運單的出具日期即視為裝船日期與裝運日期。
在所有其它情況下,貨物裝上具名船只的內容,必須以非轉讓海運單上注明貨物裝船日期的批注加以證實。在此情況下,裝船批注日期即視為裝 運日期。
如非轉讓海運單含有“預期船”或類似有關限定船只的詞語時,貨物裝上具名船只的內容必須由非轉讓海運單上的裝船批注來證實,該項裝船批 注除注明貨物已裝船日期外,還應包括載貨的船名。即使實際裝貨船只的名稱為“預期船”亦應如此。
如果非轉讓海運單上注明的收貨地或貨物接受監(jiān)管地與裝貨港不同,已裝船批注中仍須注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和實際裝貨船名,即使裝貨船只 的名稱與非轉讓海運單上注明的船只一致,亦應如此。本規(guī)定適用于任何由非轉讓海運單上印就的裝船詞語來表示裝船情況,
及
ⅲ.注明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盡管非轉讓海運單可能有下述情況:
(a)注明不同于裝運港的貨物接受監(jiān)管地及/或不同于卸貨港的最終目的地,
及/或
(b)含有“預期”或類似有關限定裝運港及/或卸貨港的標注者,只要單據上表示了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運港及/或卸貨港,
及
ⅳ.開立全套正本運單可以是僅有一份正本或者是一份以上正本。
及
ⅴ.含有全部承運條件或部分承運條件須參閱非轉讓海運單以外的某一出處或文件(屬簡式/背面空白的非轉讓海運單)者,銀行對此類承運條 件的內容不予審核,
及
ⅵ.未注明受租船合約約束及/或未注明承運船只僅以風帆為動力者,
及
ⅶ.在所有其它方面均符合信用證規(guī)定者。
b.就本條款而言,轉運意指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裝貨港到卸貨港之間的海運過程中,將貨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裝上另一艘船的運輸。
c.除非信用證上有禁止轉運的條款,否則,只要同一非轉讓海運單包括了海運全程運輸,銀行將接受注明貨物將轉運的非轉讓海運單。
d.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將接受下列非轉讓海運單:
ⅰ.對注明將發(fā)生轉運者,只要非轉讓海運單證實有關貨物已由集裝箱、拖車及/或子母駁船運輸,并且同一非轉讓海運單包括海運全程運輸, 及/或
ⅱ.含有承運人聲明保留轉運權利的條款者。第二十五條 租船合約提單
a.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或允許提交租船合約提單,除非信用證另有相反規(guī)定,否則,銀行將接受下述單據,不論其稱謂如何:
ⅰ.含有受租船合約約束的任何批注,
及
ⅱ.已由下列人員簽字或以其它方式證實:
--船長或作為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東或作為船東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船長或船東的任何簽字或證實,必須表明“船長”或“船東”的身份。代理人代表船長或船東簽字或證實時,亦須表明他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稱 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船長或船東簽字或證實的,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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