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短裝條款詳解,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熟悉下吧,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什么是溢短裝條款?
在實際業務中,對于大宗散裝商品,如農副產品和工礦產品,由于商品特點和運輸裝載的緣故,難以嚴格控制裝船數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貨源變化、加工條件限制等,往往在最后出貨時,實際數量與合同規定數量有所上下。
對于這類交易,為了便于賣方履行合同,通常可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more or less
clause),即規定交貨數量可在一定幅度內增減。常用的方式為規定允許溢短裝的百分比。例如20000米,賣方可溢短裝5%。在以信用證支付方式成交時,按《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在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時,對于僅用度量衡制單位表示數量的,可有5%的增減幅度。如果在數量上加有"大約"一類的詞語,則可有10%的增減幅度。
“溢短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常見的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條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數量機動幅度的范圍、溢短裝的選擇權和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數量機動幅度的范圍通常用百分比表示。在機動幅度范圍內是多交貨物還是少交貨物,該選擇權一般由賣方來決定。單在采用海洋運輸的情況下,由于交貨的數量與載貨船舶的艙容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此溢短裝的選擇權應由安排貨物運輸的一方掌握。至于溢短裝部分的作價辦法,如果合同中沒作相反的規定,一般按合同價格計算。但也有的合同規定按裝船日或卸貨日的市場價格計算,其目的是防止有權選擇溢短裝的一方,為獲取額外利益而有意多交或少交貨物。
溢短裝條款注意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未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的情況下,賣方應嚴格按照合同中規定的數量履行交貨義務。但如果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規定,除非信用證中規定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外,在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情況下,貨物數量允許有5%的機動幅度。但此規定對交貨數量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不適用。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上述解釋,凡是散裝貨物的買賣,即使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機動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額不超過信用證規定的金額且信用證中未規定數量不得增減,那么賣方交貨的數量就可以與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有不超過5%的差異。如果是以包裝單位或個數計數的商品交易,賣方交貨的數量必須與合同規定的數量完全一致。
舉例說明溢短裝條款?
數量:100000公噸,允許有5%的增減幅度,由買方選擇,增減部分按合同價格計算。 quantity:100,000m/t,5% more or
less, at buyer's option and at contract pr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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