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一、本公約設立一個炸藥技術國際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由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以下稱“理事會”)在本公約締約國推薦的人員中任命,至少由十五名、最多由十九名成員組成。
二、委員會的成員系專家,在炸藥制造或探測,或者在炸藥研究領域中具有直接的和豐富的經驗。
三、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可以再次被任命連任。
四、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總部舉行,或者由理事會確定或批準的地點和時間舉行。
五、委員會應通過其議事規則,由理事會批準后施行。
第六條
一、委員會應評估炸藥制造、注標和探測技術的發展。
二、委員會應通過理事會將其研究結果通報各締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
三、如需要,委員會應向理事會提交修正本公約技術附件的建議。委員會應盡力就此等建議協商一致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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