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業務概述
保稅區內保稅倉庫,具有以下倉儲功能:
1. 儲存保稅區內貿易企業和本企業從國外進口的保稅貨物,辦理視同出口手續后的國內貨物;
2. 儲存所有權屬境外公司的進口保稅貨物;
3. 存放區內加工企業向 海關 辦理過出口手續的加工產品;
區內保稅倉庫儲存的保稅貨物,可以在倉庫內進行貨物分級、挑選、刷貼標志、改換包裝形式等簡單加工,但不能改變其原來商品物理屬性,也不允許產生損耗。
海關對保稅區內保稅倉庫實行聯網管理,經營企業須配置 海關 指定的倉庫計算機管理軟件、使用統一的臺帳及提貨單。 海關有權對保稅倉庫所儲存的保稅貨物進行檢查。
二、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三、 辦事機構
上海外高橋保稅區海關
四、 辦事準備
1、 應具備的資格
(1)具有倉儲經營場所,并經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保稅區工商處批準,具備倉儲業務經營權;
(2)經保稅區公安處消防科勘查其核準;
(3)已經保稅區海關登記注冊。
2、需交驗的 單證 :
(1)企業申請設立區內倉庫/物流分撥中心的書面申請報告;
(2)企業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自建倉庫產權證或租賃倉庫合同、庫位平面圖;
(5)倉庫管理人員名單、聯系地址和電話。
(6)建立分撥中心另需提供經 海關總署 歸類中心上海分中心核準的商品hs編碼歸類表一份。
3、 企業在第一次領取《進庫登記簿》3個月之內必須發生有關業務,并每月按時 核銷 。
4、 保稅區內倉庫所有保稅貨物應有序堆放,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發貨,有關進出庫有效 單證 應保存完好
五、辦事機構義務
海關對企業交驗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核發《進庫登記簿》。
六、辦事程序
第1步:企業向保稅區海關提出申請,交驗以下 單證 :
(1)企業申請設立區內倉庫/物流分撥中心的書面申請報告;
(2)企業海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4)自建倉庫產權證或租賃倉庫合同、庫位平面圖;
(5)倉庫管理人員名單、聯系地址和電話。
(6)建立分撥中心另需提供經 海關總署 歸類中心上海分中心核準的商品hs編碼歸類表一份。
第2步:保稅區海關對有關文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即予辦理登記手續并發放《保稅區內倉庫登記證書》。
第3步:保稅區海關進行實地勘察,核發《進庫登記簿》。
七、 辦事時限
備案單證手續齊全,當日即可簽發保稅倉庫批準證書.
5個工作日內對保稅倉庫進行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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