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運裝運條款
在洽商交易時,買賣雙方必須就交貨時間、裝運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裝運和轉船、轉運等問題商妥,并在合同中具體訂明。明確、合理地規定裝運條款,是保證進出口合同順利履行的重要條件。
裝運條款的內容及其具體訂立與合同的性質和運輸方式有著密切的關系。我國的進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貨物是通過海洋運輸。按照國際貿易慣例解釋,在上述條件下,賣方只要裝合同規定的貨物在裝運港履行交貨手續,取得清潔的裝船單據,并將其交全買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貨義務。因此,上述合同的裝運條款應包括裝運時間、裝運港、目的港、是否允許轉船與分批裝運、裝運通知,以及滯期、速遣條款等內容。
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又稱裝運期(time of shipment),是買賣合同的主要條件,如違反這一條件,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產要求賣主賠其損失。
裝運港和目的港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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