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托運人
“托運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者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上述說明了托運人產生于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與承運人簽訂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或者第二種,將貨物實際上提交給承運人的人。
在實際業務中,提單上有關“托運人”這一欄內常填寫的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但買賣合同如以fob貿易術語成交,安排運輸的是買方責任,即托運人應是買方,這就和上述第一種的定義發生了抵觸。為了不影響當前的實際業務中的具體做法,故設立了第二種,即將實際上向承運人提交貨物的人也作為托運人。
4.收貨人
“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由于提單正面都印有“本提單一式若干份,憑其中一份提貨后,其余失效”的字樣,所以收貨人就是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通常收貨人應當在提單的收貨人欄內填明。收貨人欄內填明收貨人名稱的為記名提單,該提單只能由記名的收貨人憑以提貨而不得轉讓,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明某某人指示,則收貨人即為被某某人背書記名的人或者經某某人背書后的提單持有人。如果在收貨人欄內填明“來人”,則收貨人即為提單持有人。
二、貨物運輸合同的成立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樣,其訂立也可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但各種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訂立的具體方式、程序又具有一定的特點,合同的內容也不盡相同。
班輪公司為了從事正常經營,往往就自己經營的班輪航線和班輪離抵港時間作出船期公告,這種宣傳屬于要約邀請,貨物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輪公司或其代理申請貨物運輸的行為才是要約。這種申請一般表現為繕制和遞交托運單,或訂艙委托單,載明貨物的品類、數量、裝船期限、卸貨港等項內容。承運人根據上述內容并結合自己的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如果接受托運,即在訂艙單或托運單上指定船名并簽字,通常是在裝貨單上簽章,至此表示雙方協商一致,即為承諾,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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