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報關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兩年期間,在明知貨物實際貨主不是相關單位的情況下,連續冒用20家各地貿易公司的名義,調整實際貨物內容,并自行確定貨物申報價格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41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海關科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整,并禁止從事報關活動。
參考: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報關企業、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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