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無提單放貨。海運提單是物權憑證,貨物運到目的港后,承運人有義務將貨物交給正本提單持有人。然而在實際業務中,有時會發生貨物先于運輸單據到達的情況,在與日本、韓國、香港及東南亞等近洋地區的貿易中屢見不鮮。由于收貨人手頭沒有正本提單,無法及時提貨轉賣或銷售,會產生貨物壓倉費用、品質變化、市場價格波動等一系列問題。碰到這種情況,習慣上都是通過擔保提貨的方式予以解決的。即由收貨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經銀行會簽的書面保函,要求在沒有物權憑證的情況下先提貨日后補交提單。但如果承運人將貨物交給非正本提單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錯誤交貨構成對提單持有人的侵權。在無提單放貨過程中,提取貨物的不一定是買賣合同的買方,有可能被冒領,提貨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貨的可能。因此無提單交貨風險是很大的,船務代理憑保函放貨,而不是憑提單放貨,這是一種攬險自危的行為。
二、提單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杜絕或從嚴掌握預借和倒簽提單。倒簽或預借提單辦理結匯,有損外貿企業形象及外運公司信譽,并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港口擁擠,船期不準是客觀情況,出口公司在簽約、訂艙、交貨時需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同時應加強對合同履行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加強與有關部門的配合,必要時應事先設法取得客戶的配合。如不得以“預借提單”時,則要注意防止發生實際裝貨船舶與“預借提單”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況,如因無艙位或貨物遲延而改裝了另一條船。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則應采取緊急措施,果斷追回全套單據,重新繕制,決不可有僥幸心態。因為,從法律責任看,出口方預借提單結匯已構成偽造裝運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實真相,違約方須承擔一定法律責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裝于甲船“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而貨物卻裝上乙船,無需細查,即可證明出口商預借了提單,僅憑這一點,進口商就可據此拒付貨款并提出索賠。而“倒簽提單”屬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騙收貨人的行為,因此受害方不僅可以追究賣方的責任,而且可以追究承運人的責任。這種行為的法律后果無論對賣方還是對承運人都是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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