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際貿易中,海運信用風險是指貨物在海運過程中各個中間環節可能出現的各種欺詐行為,包括文件欺詐、提單欺詐、租船合同欺詐、貴船欺詐、海運保險欺詐、單船公司欺詐、集裝箱欺詐等, 具有極大的危害性。
國際貿易的成交涉及幾個方面的當事人, 包括買方、賣方、經紀人、代理人、船方、承租人、船長或船員、保險公司或銀行;這些當事人小的一方或幾方根據其從表面上為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的某項特定貿易、運輸和財務義務,利用欺詐手段,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判斷,而不正當地、非法地從另一方當事人那里獲取金錢、貨物,就構成海事欺詐。
現今,國際貿易絕大部分是以銀行跟單信用證的方式進行財務結算的,買方與賣方在完成買賣合同后,按合同規定買方要向銀行申請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正,保證在一俟銀行收到賣方的出口單據文件(包括裝船提單、 保險單及fapiao等),就向賣方付款。賣方收到信用證,即可安排生產;生產完成后即可裝船,拿到裝船提單連同其它有關單據即可結匯:而買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后即可憑提單提貨,若有貨損貨差則可憑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所有的權利與賣方一樣,此時,買方就會發覺這與見貨付款—樣可以令人放心。可一旦其中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出現了假單證,當事人一方就可能蒙受巨大損失。
另一方面,大量的國家對船舶實行開放式登記,船方只要支付少量的手續費就可使船舶擁有合法的身份,許多不適航船也就能夠在海上自由航行、招搖撞騙。可以說,正是信用證制度和船舶登記制度被詐騙者鉆空子,才使海事欺詐極大膨脹。
面對層出不窮的海事欺詐手段,歸納其對策,最根本的辦法就是積極預防,及時補救。主要還是靠貿易當事人,他們應在交易中采取商業風險防范措施。
一、做好商業資信調查
預防海事欺詐,還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減少海事欺詐的發生。這就要求外貿、航運企業除了盡快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外,還要認真考慮建立自己的一套有效的信息情報網絡,建立信息渠道。
在國際貿易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未能充分利用可得的情報并進行詳盡的調查,被認為是導致海事欺詐發生的根本原因。從東方國際保理中心所辦理的欺詐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有些情況下,只要了解一下未來的貿易伙伴的資信能力和履約信用或者船舶的現狀、下落所在、運載特殊貨物的能力等,就完全可以防止欺詐的發生。
也許有人認為,花錢搞調查,有時查到的結果是對方完全不值得打交道,這樣錢就等于白花了。這種想法顯然是錯誤的,因為調查本身就是為了了解對方,通過調查結果獲得對對方信用度和文件真實性的確定。花很少的費用使企業避免巨大的風險,這正是調查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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