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多地海關開始對食品進口商的進口和銷售記錄進行抽查確認,有不少公司因為沒有做好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而被海關處罰。
根據海關總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對上述要求有更加明細和具體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2年以上。
以上是對食品進口商的基本要求,質量追溯也是保障進口食品安全的必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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