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暫時進出口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它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1)提交報關文件:正本運單、報關委托書、報檢委托書、發票、箱單、測試協議、測試說明。
(2)暫時進出口貨物,按照《海關法》的規定,應于貨物進口之日起六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逾期不復運出境的,應由報關人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和納稅手續。但對于因故需要延長在境內使用期限的單位,應在暫時進口期限期滿前向海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滿后,除經海關總署特準者外,不再予以延長。
(3) 暫時進口貨物入境時,報關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關簽注后交貨主留存),并隨附進口貨物清單及**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或主管司、局級以上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對需運至國內其他設關地點辦理海關手續的暫時進口貨物,報關人應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監管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4)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出口貨物,報關人應向海關交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提供海關接受的書面擔保。暫時進口貨物到期復運出境時,經海關查明是原進口貨物,退還已交保證金或將己提交的書面擔保銷案。
(5)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必須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狀復出口兩個基本條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關申報的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期滿后不復運出境,又未辦理正式進口手續的,海關將依據海關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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