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貨物名稱(description of goods)。不能將貨物寫成百貨、食品,而要寫具體品名,如服裝、大米、小五金等。可寫統稱但不能與發票所列貨名相抵觸。
5、保險金額(amount insured)。按買賣合同規定的加成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保額小數點后進位成整數(不能用四舍五入法),所用幣制應與發票一致。
6、船名或裝運工具(per conveyance)。 海運 應注明船名。
7、開航日期(slg. on abt.)。按確定日期或大約月、日填寫,但與提單所列開航日期要一致。
8、航程。即寫明從何地起運至何地止。如轉內陸,則要寫明內陸城市名稱,不能籠統寫“內陸城市”。
9、保險險別(conditions)。要明確具體險別,不能籠統地寫“ 海運 保險”(marine clauses)。
10、賠款地點(claim payable at……)。通常是在貨運目的地,如果在目的地之外的地點,要加以注明。
11、投保日期(applicant’s date)。保單上載明的出單日期,不能遲于提單上的開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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