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出口單位不論采取何種方式收匯,必須在最遲收款日期后的30個工作日內憑已簽章的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以及有關證明文件到當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出口核銷手續。逾期未收匯的,出口單位應及時向外匯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申報原因,由外匯管理部門視情況辦理。出口單位填寫核銷單后因故未能出口的,有關單位應向外匯管理部門辦理核銷注銷手續。對違反本規定者,外匯管理部門有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罰款或暫停有關外匯賬戶的使用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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