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費支付人的識別
在實際業務中,由于操作程序的不同,實際支付運費的人變化很多,明確誰是真正支付運費義務的承擔者非常重要。依傳統理論,在運費預付的情況下,提單的發貨人應承擔支付運費的義務。但實務中,情況并非如此。對于班輪運輸,只有訂艙單(托運單)中明確注明的運費支付方才是承運人必須主動開票并向其收取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對于租船運輸,只有租船合同中的租船人才是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因此,運費的實際付費人可能是發貨人(貨主),也可能是發貨人委托的貨運代理人,也可能是其它人(二貨代),關鍵在于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人是誰。對此,船東不可掉以輕心,班輪的托運單應明確注明運費的支付方,是貨主本身還是貨運代理人;對于租船運輸,應明確租船人是貨主本身還是其它人(如貨運代理人、無船承運人),以免貽誤收費時機。
確保及時收費的措施
在實務中,有些公司的業務部門片面強調攬貨任務量,而忽略了運費的收取。當承運人發現運費漏收時,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只好聽憑欠費方的“恩賜”了。為此,筆者認為公司應采取措施,以確保運費的及時收取。
承運方應采取“延期回扣”(一般為3個月或6個月)等辦法,并規定如貨家違約將無法獲得承運方給予的回扣額,以使貨家能及時結清拖欠的運費。
應堅持付款放單,在貨主或貨運代理人未支付運費前,承運人應留置相應的提單直至收到運費。如果考慮雙方的合作以及不影響貨主順利結匯,承運人也可交付提單,但應留置海關核銷單等直至貨方付清運費。
將運費回收作為對基層單位和業務人員考核的重要內容并與工資效益掛鉤,對于只完成攬貨任務量而未完成運費回收指標的業務人員,應緩發部分報酬,直至達標后再補發。同時,財務部門應及時將客戶欠費情況通報給有關部門和業務人員,并督促催款。各基層單位的業務主管應親自抓重點欠款戶的催款工作,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拖欠的運費成為“死賬”。
對于長期拖欠運費但確有付費困難的客戶,承運人應注意運費追討的訴訟時效,按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凡承運人向貨主主張運費的訴訟案中,皆按照適用海商法規定的貨主向承運人主張權利的1年訴訟時效,并自下達之日起生效。對于即將到期的欠費,要在有效期內組織專人與欠費方核對欠費金額,并要求欠費方簽訂還款計劃,如此可使訴訟時效得以延長,避免運費成為壞帳。
總之,能否收到運費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來確保運費如期入帳,應成為承運人的首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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