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些特殊情況下,賣方發運貨物以后,可以不要求船公司或其代理簽發提單。譬如買方是中間商,貨物裝船以后,中間商需要就繕制提單的某些特殊內容和要求直接向船公司“面授機宜”,而這些特殊內容和要求又不便讓賣方知道,如收貨人的名稱和地址等。這種情況的做法有兩種,一種是賣方交貨以后,承運人向賣方簽發一份承運貨物收據(cargo receipt),賣方憑以向銀行辦理議付。買方付款贖單以后,再用承運貨物收據向船公司換取提單用于日后提貨。承運人簽發的承運貨物收據,雖然從表面上看遠沒有提單的名氣大,也遠不如提單正式,但其實質和作用卻與提單基本上是一樣的,因為它仍然具備提單的三條基本性質和作用,即貨物收據、運輸契約和物權憑證。另一種做法是,賣方交貨以后,買方支付貨款;賣方收匯以后,就向船公司簽發一份書面放單文件,令其直接向買方簽發提單。在這類情況下,賣方交貨以后可以不要求承運人向自己簽發提單或者承運貨物收據,但這并不能說明賣方已經放棄了自己的貨物所有權。賣方向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交付運輸貨物之前,務必在運輸貨物委托書里明確說明類似于這樣一些聲明內容:船公司可以直接向買方簽發提單或者無單放貨,但前提必須是船公司須憑賣方簽發的書面放單或無單放貨文件;除此之外,船公司不得、也沒有權力擅自向買方簽發提單或者直接放貨。
賣方在下列情況下,不僅不宜電放貨物,而且還應盡快叮囑船公司,沒有賣方的書面放貨通知,不得隨便讓收貨人提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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